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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271页(543字)

担保物权的一种形式。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到期未得到清偿,可就其出卖所得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在自己的财产或权利上设定质权的人称为出质人,占有质物的人称为质权人。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转移财产的占有,出质人不得再对质物占有、使用和收益。质权人可用质物所产生的孳息来抵充偿还债权,同时负有对质物妥善保管和在债务履行后予以返还的义务。质权人因保管质物所支出的费用一般应由出质人承担。根据质物的种类,质权一般分为动产质权、不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又称准质权)三种。其中,以动产质权的应用最为广泛。动产在各国法律中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是指不动产以外的各类物,如货物、机器设备、有价证券等。不动产质权的应用不如动产质权广泛,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其加以限制,规定在不动产上只能设定抵押权而不能设定质权。权利质权是指在债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可转让的权利上设定的质权,质权人可通过强制执行所获得的收益实现质权。设定质权时,质权人应与出质人订立书面合同,出质人应向质权人转交质物及所有权证书。设定不动产质权(包括在船舶、飞机上设定质权)时,还应进行登记。中国法律对质权没有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只使用抵押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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