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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外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34页(445字)

清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向国外举借的各种债务。包括政府在国外发行或推销的公债及借自一国政府、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债款。在1895年甲午战争赔款之前,清朝政府极少举借外债;1895年后,政府举借的外债主要有:1895年~1898年间的俄法借款、英德借款、英德续借款三次借款,共计约合2.13亿美元,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几笔巨额铁路借款,1913年的善后大借款、1918年的西原借款等。这时期政府外债的使用大体可分为四类:①偿还中日甲午战争赔款;②借债还债。以善后大借款为例,这次借款总数是2500万英镑,政府实收2100万英镑,其中用于付还外人以前的历次垫款、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债务欠款及赔偿外人在中国革命期间的损失等数额就占了实收额的一半;③政府政费开支(包括军事费用);④铁路及其他交通借款。此项借款在1914年以后的外债中的比重已占1/3以上。国民政府时期弥补财政赤字战前主要靠发行国内公债,外债较少,战后则主要是向美国政府举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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