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媒介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650页(990字)
西方政治经济学界关于银行信用的本质和作用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银行的功能在于为信用的提供作媒介;认为银行必须在收受存款的基础上,才能发放贷款。所以银行作为受授信用的中介者,其受信业务(各类负债业务)优先于授信业务(各类资产业务),并且受信业务决定着授信业务。银行通过信用的媒介,能转移和再分配社会现实的资本,以使其发挥充分的作用
信用媒介论创始于18世纪,盛行于19世纪的前半期。其主要代表人物是亚当·斯密(1723~1790年)、大卫·李嘉图(1772~1823年)、约翰·穆勒(1806~1873年)、克尼斯(1821~1893年)、瓦格纳(1835~1917年)等。
信用媒介论的核心内容包括:①银行信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对商品的信用,另一种是对人的信用;两者都是短期信用,都属于商业金融,而不是产业金融。②银行信用的媒介作用。约翰·穆勒对银行信用的作用的论述,包括以下五点涵义:①信用并不具有不可思议的力量,不能从无中创出物质,不能创造资本,更非即为资本。②信用不过为使用他人资本的转移,它不能使生产资料增加,不过使其从一人转移于他人。③信用构成贷款人对于其所贷出的资本的要求权,此要求权则可用以从他人获得另一笔资本。④信用能对现有的资本进行再分配,使一国所有的资本,都能转移到生产的用途,并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因而相应增进了一国的财富。⑤信用能使一国的产业人才转移用于生产的目的,以促进一国财富的增加。除此之外,约翰·穆勒还提到银行信用对物价和商业危机的影响。
信用媒介论是在金本位或银本位制下,贵金属作为本位货币的同时,伴随着银行券的发行和流通的条件下产生的。信用媒介论认为,资本是作为生产要素的物品,货币只不过是这些物品的媒介,不能成为生产要素,因此信用只能转移资本,起到媒介工具的作用,而不能创造资本。在信用媒介论者看来,银行提供信用的能力,主要取决于吸收存款,而吸收存款的多少受制于客观经济状况。从经济决定金融的意义上讲,信用媒介论具有积极的作用与意义。但该理论混淆了作为银行信用的借贷资本与作为生产要素的真实资本的差别,也就是把借贷资本运动与真实资本运动等同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