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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791页(369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一。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各种方法,非法伪造、变造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冒充真的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其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中的“伪造”、“变造”的含义与“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罪”中的“伪造”、“变造”的含义及其具体手段相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构成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①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②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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