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6页(303字)

清复审各地死刑案件的审录制度。

源于明朝审。始行于顺治年间。每年年初,各地将死刑监候案件分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缓决(暂缓处决)、矜(可怜悯)、疑(情节可疑)、留养承祀(祖父母、父母年老需人奉侍)五类,上报刑部。

刑部按案情亦提出处理方法,若有与各地意见不符者,别立一册,详作审议。

议定,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各勘语刊刷招册,分送有关机构。八月在金水桥西正式审核,三法司、九卿、科道、詹事参其事。审核结果上报皇帝批准。经秋审入情实者,执行死刑。

入缓决者,或仍监固,待次年秋审,或减充军、流刑。入可矜者,或减流刑,或减徒刑。留养承祀者,枷号两月,责四十板后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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