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待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古籍出版社《中华古文明史辞典》第107页(213字)

执行死刑不受时令限制。

古代执行死刑有规定时间,大多为秋冬行刑,即秋分以后,立春以前。但对于特别严重的死囚,则可随时处决,不必待行刑时令。

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但犯恶逆以上罪,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的,则不拘此令,一年之中除了断屠月(正月、五月、九月)和禁杀日(一日、八日、十四日、十五日、十八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八日、二十九日、三十日)以外,其他时间都可对其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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