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因果性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山东人民出版社《社会历史观大辞典》第474页(847字)

结构主义关于因果关系的一种理解。

它通常是和线性因果性相对而言的一种因果观。所谓线性因果性是从事物的历时过程来考察的因果关系,它揭示了一物作用于另一物、或一过程作用于另一过程的因果联系。但不能揭示事物整体对局部的因果关系。结构因果性则是从事物的共时态、从事物的整体来考察整体对局部、成分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然,黑格尔哲学也讲到了整体对局部的关系。但它的整体是绝对观念,而局部则是绝对观念的外化,是绝对观念的表现。

他的整体不是结构。因而不是从关系中确定局部、成分的意义。

因而有人把黑格尔这种整体和局部的关系称之为表现因果性,不同于结构因果性。

结构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整体论。它认为事物是由诸成分组合而成的结构性整体。事物的成分只有在整体中、在诸成分的相互关系中有意义、才有价值。

同时它承认结构中任何一个成分的变化都会引起其他成分的变化。因此从因果关系来看,结构是成分获得一定意义或者说具有某种效果的原因,也就是结构是出现在或内在于它的成分,效果之中的原因,而不是外在于它们的。

同时,它在承认全面性结构对局部、成分的决定作用之外,他也承认局部、成分的相对自主性,承认在结构范围内的因果的相互转化。总之,结构因果性的特点在于将因果关系内化于结构之中。

结构因果性赋予社会现象、社会行为一种特殊的解释方式:对一种社会行为进行解释只有把这种行为和形成这种行为的潜在的规范系统联系起来,才能了解这一行为的意义。一定社会的礼貌行为是一定社会的规范系统的体现,不了解这种内在的规范系统,对某些礼貌行为就成为不可理解的奇怪举止了。

发出一串声音不一定有任何意义,不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按照一定语言系统发一串声音,就成为人们可以理解的一句话,就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能产生这一社会现象的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一套约定俗成的规则系统——语言。语言正是赋予人们的言语以意义的内在规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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