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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0页(201字)

1912年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国务总理和各部总长均为国务员,由大总统任命,但需议会同意。

辅佐大总统,并负实际责任。大总统提出有关法案或发布命令时,国务员须副署。国务员可出席议会并发言。

1923年10月《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国务员受不信任决议时,大总统应免其职,或经参议院同意解散众议院,令重新大选,由新产生的众议院决定国务员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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