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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局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5页(281字)

北京政府负责法律事务的机构。

前身为南京临时政府法制局,设于1912年1月15日,直辖临时大总统。同年7月18日北京政府公布《法制局官制》后,改属国务院。1914年5月17日袁世凯修改官制,改属总统府政事堂。后又属国务院。

1924年段祺瑞执政时裁撤,另设临时法制院。1927年7月北京军政府公布《国务院法制局官制》后恢复设立,仍属国务院。

职权为审拟法律、命令;对于各部院拟订的法律、命令,提出制订、废止和改正意见;礼制的拟定和审定;调查编译各国法律等。设局长一人,简任。

其下有参事、秘书、佥事、主事等办理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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