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19页(196字)
设于1926年1月。
直接受中国国民党指导监督,按国民政府的命令,掌理惩治官吏事宜。设委员若干人,互选一人为主席委员。全院事务由委员组成的院务会议决定,院务会议以主席委员为主席。惩吏院接受办理监察院咨送的文官、司法及其他公务人员的违法惩戒事件,根据违法轻重,依法令规定分别给以褫职、降等、减俸、停职、记过、申诫等处分。
1926年5月,奉令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