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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华民国史辞典》第345页(374字)

南京国民政府授予学位的规制。

1935年4月22日国民政府公布《学位授予法》,7月1日起施行。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规定凡在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修业期满,考试合格,并经教育部复核,由各院校授予学士学位。

授有学士学位者,凡在公、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之研究院(所)从事两年以上研究,经院(所)考核合格者,可作为硕士候选人;再经考试合格、教育部复核,由大学或独立学院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在研究院(所)继续研究两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或者学术上有特殊着作、发明者,或者任公、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教授三年以上者,经教育部审查许可,为博士候选人;再经博士学位评定考试合格者,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学位。因受抗日战争及其他条件影响,此规定未能完全实行,至1949年,仅授予学士学位和二百多名硕士学位,从未授予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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