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62页(2850字)

关于“封建社会”这一概念的含义,在史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界都存在较大争议,这种争议涉及到对封建社会类型的本质的理解,并由此引发出能否以“封建社会”这一术语来表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它是否具有普遍性。

在这种争论仍在继续的过程中,比较通行的观点是以“封建社会”来界定奴隶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社会形态。一般地说,封建社会是指以封建制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封建地主占有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直接劳动者——农民(农奴),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政治统治强制,通过地租形式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

封建制生产方式是在奴隶社会内部孕育并成长起来的,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奴隶制生产方式下,奴隶主对奴隶的残酷剥削和压迫,引起了奴隶的强烈反抗,奴隶大批逃亡和起义动摇了奴隶主统治的基础,在这一过程中,大批奴隶被残杀,加上过度劳动带来的奴隶的过早死亡,使得奴隶的数量急剧减少。缺少了劳动者,使用奴隶的大庄园和手工业作坊便无法维持,出现小农耕作和工匠私营的手工作坊,这就是从奴隶制内部孕育出来的封建制的萌芽。

克思说:“小农民经济和独立手工业者经营二者,是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1975,P.354)。使用大批奴隶劳动的大庄园在经济已经无利可图的时候,一部分大庄园主将土地出租,由佃农进行小规模经营,向他们收取一定数量的劳动产品,于是奴隶主转变为大庄园的地主,奴隶变成隶农。

与此同时,由富裕的平民、手工业者和商人组成新兴的地主阶级不断崛起,他们不使用奴隶劳动,而是把土地分给隶农,用这种方法将隶农束缚在土地上。在封建制生产方式日益发展的基础上,通过风起云涌的奴隶起义和斗争,奴隶制生产方式灭亡了,封建土地制度确立,封建社会开始。

在封建社会里,生产以农业为主,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封建领主掌握了土地所有权,就掌握了生产过程乃至整个社会生活过程中的支配权。农奴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性,依附于土地所有者,与土地所有者产生了不可取消的契约关系,并对土地所有者承担相应的义务。

封建制生产方式不同于奴隶制生产方式就在于生产者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和交付贡赋后归自己消费的生活资料。他们作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进行生产,而奴隶则在工作条件和自身两方面都属于他人。

但是,正如上面提到的,直接劳动者(农奴)是依附于土地所有者(领主)的,因而他们并不是自由的。

封建社会最典型的特点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基础上的人身依附关系,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在其上建立的各个生活领域,都以人身的依赖作为特征。相对于奴隶制与奴隶,领主不完全占有农奴,农奴有权支配个人劳动的部分产品。但农奴在封建制度的束缚下,没有人权和政治权利。

封建领主制经济是封建领主在其受封的领地上建立的,用以剥削和奴役农奴的经济组织形式。正如上面所提到的,在奴隶制生产方式解体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占有小块土地的自由民。但在封建制国家建立之后,封建领主以超经济的强制手段,建立起大规模的封建庄园。庄园内部大部分是公地,直接属于领主,小部分分给农奴耕种。

领主不仅占有公地的所有产品,还向农奴收取他们耕种的小块土地上的大部分产品。农奴没有人身自由,只能随土地一起被转让和买卖。

领主制经济以中世纪西欧一些国家最为典型。

封建社会的国家充分代表了封建主的利益,即为封建主维护其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发展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会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而在封建时代,它们却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往往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以皇帝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用国家机器来维持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统治地位,向农民收取地租。

地租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方式,经历了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三种形态。劳役地租作为最早的地租形态,保证了地主有劳动力,农民须按规定时间为地主提供无偿劳动,它往往是与生产力不发达情况相联系的;实物地租是封建地租中主要的、长期的形式,农民的劳动不需在地主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因而积极性提高;货币地租的出现是与城市工商业的发展相联系的,给予了农民更高的主动性。

这三种地租形态的发展过程,是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相适应的,它表明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之间的主奴关系,渐渐转变为货币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的继续发展,对封建经济起了瓦解作用,并促进了城市工场手工业的发展,破产的农民为城市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提供劳动力,封建土地所有者则为其产品提供了市场。

在此基础上,分工进一步系统化,资本主义萌芽产生,契约关系的资本家与工人代替了宗法关系下的封建土地所有者与农民(农奴)。封建社会的统治基础消失了,封建社会被资本主义社会取代。

封建社会概念的规定,是以欧洲的“中世纪”(公元5~17世纪)为原型的,中国周朝(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与上述规定是基本一致的,但与秦以后的社会状况有很大差异。因而引发了关于中国历史分期的长期争论。

其中一派观点认为可以用“封建社会”这一概念表示从秦至清的中国社会性质,但将周朝归入奴隶社会。近来,有学者提出,以“封建社会”作为一个社会形态概念规定,是不确切的。“封建社会”实际上是“封国土,建诸侯”的意思,而用这个意思来考察中国的地主制经济显然是“名非其实”;又因为在地主制经济中,宗法性质的主仆关系或家族关系居支配地位,因而建议改“封建社会”为“宗法社会”,并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即封建领主制与官僚地主制,西欧的宗法社会主要是封建领主制,这是较低阶段的宗法社会制度。

而中国则较快地跨越了封建领主制,在秦汉以后,进入官僚地主制,其毋庸置疑的先进性——表现在给个人更大的自由——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因而使中国社会达到其辉煌阶段,居世界前列,并成为始终停留于领主制的西欧世界学习的典范(刘永佶,1997)。

参考文献:

马克思,1975,《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

瞿铁鹏,1995,《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史星,1973,《封建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

王儒化主编,1992,《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辞典》,中国经济出版社。

刘永佶,1997,《中国文化现代化》,河北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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