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经济科学出版社《政治经济学大辞典》第594页(2776字)

又称股金合作制,兼有合作制与股份制两种经济形态特点、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制是以合作制为基础,吸收股份制的一些做法,既不同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于规范的股份制企业,它是劳动群众按照协议,各自以资金、实物、技术等入股,联合经营,提取公共积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它的基本特点是:全员入股,资本与劳动结合;以本企业职工入股为主,同时吸收少量社会法人股;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和按股共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等。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份按投资主体分为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个人以其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现金、技术等投入形成的股份,其股权归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集体股是由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职工持股会持有。法人股是指法人单位以其合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到股份合作制企业形成的股份。

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立国家股。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产可以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剩余部分可以实行融资租赁,即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按租赁合同在规定年限内向出租方缴纳租金,租赁期结束,该部分国有资产即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

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设置普通股,也可设置优先股。职工入股原则上不得退股。

股份合作制有与合作制相同的地方:合资合劳,不向社会个人募集股份,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股份合作制与合作制不同之处:股份设置不限于本企业职工股,产权结构不是单一的,而是可吸收企业外法人单位入股,产权结构是多元的;个人入股股额通常高于合作制企业职工的入股金额;个人入股不仅仅是为了参与劳动,而主要是把入股看作是一种投资,目的是获取红利,使股本保值增值;个人入股不像合作制企业那样自愿入股、自愿联合,职工股金可以在其退出企业时带走,而是要求全员入股,入股不能退股,特殊情况可在企业内部转让,由企业转让,不能因为职工离开企业而抽减企业总股本。

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相同之处:在产权形式上都采取股份形式构造产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不同之处:股份制企业设有国家股,个人股包括内部职工股份和社会公众个人股份,股份认购后不得退股,经批准可上市交易,职工不一定是股东,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个人股权仅是本企业职工个人,股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转让,由企业收购,不得上市交易。

由于全员入股,职工也是股东,实行股东大会与职工大会合一的制度,采取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通常有三种。

一种是以原有企业的资产为基础,吸收职工参股,即通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把属于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设置为职工集体股,同时要求企业职工全员入股,既是职工也是股东。第二种是社会法人和企业职工共同入股,即股金主要来自职工集体股及职工个人股,同时吸纳社会法人股,社会法人股一般为优先股,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按照事前的约定拿取红利。

第三种是股东联合经营型,即若干股东按份投股,联合经营,并雇用一些临时工或合同工。通常一些新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多采用这种类型。

股份合作制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最早出现在80年代中期我国沿海一些地区的乡镇企业中,以后又发展到城镇国有、集体中小企业。国有中小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形成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民主的运行机制,增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性,实行股份合作制后企业经济效益普遍提高,一些长期亏损的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有利于迅速聚集发展资金,形成新的生产力,增强农民职工的责任感和企业凝聚力。1992年以后,股份合作制在全国各地发展很快。

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国有小型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以改组和发展股份合作制。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明确指出股份合作制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这种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的集体经济,应当提倡和鼓励。

城市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在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时,注重企业制度的创新,改革产权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组企业通常首先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明确产权关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企业财产制度;强调全员入股,让职工成为股东,使企业的兴衰与职工利益密切相连,使职工真正关心企业;股权设置一般设职工个人股、职工集体股、法人股(包括联社股),建立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经理这样一种既相互激励又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建立利益直接的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税后利润提取公积金。农村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将原企业存量资产分别折为乡村股、职工集体股和职工劳动补偿股,职工根据占有的劳动补偿股份额,以补偿股带现金股实行股份合作经营。个体、私营、联营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以资金入股为主,技术、设备、厂房、劳力等入股为辅。

社区性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原有村级合作经济为母体,借鉴股份制的产权制度、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把原有集体财产折股量化,分为集体股和社员股,组成股份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联社。乡镇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一般都注意借鉴股份制的做法,重视产权制度及管理制度的建设,包括合理界定产权归属和设置股权结构,完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收益分配办法。

目前,股份合作制在产权界定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国家减免税、税前还贷、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是否作为国有资产;厂办厂、街道、政府部门等单位办的集体企业,如何划分财产归属;企业历年积累的财产是归投资者还是归企业劳动集体;企业集体共有财产能否量化到职工个人,能否既给分红权也给所有权;设立职工集体股是否合理,如何避免新的产权模糊,等等。我国股份合作制改革仍在探索,有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

《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1994年。

乌杰主编,1995,《现代企业制度操作指南》,改革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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