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04页(255字)

又称受款人。

俗称抬头人。即指票据指定的收取票款的人。他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收款人有权向付款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权向出票人追索票款。收款人对票据背书成为背书人后,同样承担票据付款人付款或承兑的保证责任。票据上收款人的记载方法有三种:(1)限制性抬头;(2)指示性抬头;(3)来人抬头。

来人抬头的票据不需背书,只要交付就可转让票据权利。有些国家的票据法规定,票据未记载收款人视作来人抬头。《日内瓦统一法》和《英国票据法》都认为收款人是票据的必要项目,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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