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大辞典》第701页(523字)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划出一定的地域,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的开放政策,用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开展对外贸易,以达到一定经济目的的经济性特殊区域。经济特区具有如下基本法律特征:(1)特区的设立是以获取一定经济利益为目的,这一特征使它有别于根据地理特征与政权管辖来划分的一般行政区域。(2)特区一般划定有明确地理界线的区域范围,并以关卡或某些障碍将其与其他地区相隔离,这种特定区域的隔离性,构成了经济性特区独特的地理特征。(3)特区均实行不同于一般地区的特殊政策与管理办法,核心内容就是为鼓励外商投资和经营提供各方面的优惠措施。(4)经济特区是设区国或地区采取更为开放的政策的特殊区域,这种经济活动的更为开放性,表现为经济活动的自由性和外向性。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由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外公开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正式宣告我国经济特区的设立。同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准在厦门西北面的湖里地区,设置厦门经济特区。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海南省,并同时决定划定海南岛为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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