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货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237页(313字)

卖方因买方违约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在赊销业务中,买方收货后,付款前破产,卖方在自交货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追回其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702条规定:“如果卖方发现买方在破产时已经用赊欠货款的方式接受了货物,他(指卖方——编者注)可以在买方接受后的10天内要求买方返还其货物。但是,如果在货物交付前三个月内买方书面向卖方错误地表示其清偿能力,则不适用10天期限。

”即可在买方破产后的任何时候要求返回买方已接受但并未付款的货物。

上述10天的期限是一个法定限期。对此期限的长短,各国法律规定可能有别,但是,作为一条原则却为多数国家所确认。

了解这一法律规定,有利于对美商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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