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约日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61页(460字)

又称解约日条款,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条款之一。

指按照租船合同规定,租船人可以接受船舶的最晚装货日期,即:船舶必须在销约日之前(包括销约日当天)到达合同指定的装货港并做好装船的准备工作,否则,租船人有解除租船合同的选择权(option to cancel thecharter)。如果船舶未能在销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实际过失造成,如,在驶往装货港途中未做到尽速航行或发生不合理绕航等,则租船人不仅有权解除合同,还可同时向船舶所有人提出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

但如果船舶未能在销约日之前到达装货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的原因造成,则租船人只可解除合同,而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由于租船人享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因此即使船舶所有人明知船舶已不可能在销约日之前抵达装货港,他仍有义务继续驶往装货港而不得中途折返。

为使船舶所有人尽早了解租船人是否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一般租船合同都规定:“如果租船人行使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至少应在船舶预计到达装货港之前48小时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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