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0页(284字)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把保证分为明示与默示保证两种类型。

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相对,是保证方式的一种。默示保证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根据法律或惯例推定被保险人必须履行的保证,它可不以文字形式见诸保险单,可以是过去法院判决的结论,也可以是某些合法的习惯,因而对被保险人仍具有约束力。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规定了海上保险的三个默示保证,即:(1)被保险人要保证开航时船舶的适航性:(2)船舶不得绕航;(3)被保险人必须保证本航次的合法性。

被保险人违反默示保证,其法律后果同违反明示保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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