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494页(347字)

亦称“要保人”。

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即成为被保险人,但也可以是法律所许可的其他人,如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受益人,如国际贸易中,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是受买方委托代办投保。投保人在法律上的资格,是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同保险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法律上认为无效。

投保人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为他人的利益或为自己兼为他人的利益而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向保险人全部如实告知的义务。

同时又有要求保险人对所负的保险责任和其他有关事项详细告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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