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516页(370字)

简称ICC(C)。

它是1982年1月1日实施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新条款,可以独立投保。其主要内容包括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利益、减少损失、防止迟延和法律与惯例等。ICC(C)条款也采用“列明方式”。其承保风险范围较ICC(A)与(B)为小,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风险。具体承保风险为:火灾、爆炸;船舶、驳船的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共同海损牺牲;抛货;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根据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该险的除外责任完全与ICC(B)险除外责任相同。

ICC(C)的保险期限、索赔等规定也与ICC(A)、ICC(B)的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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