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56页(803字)

为了便于国际支付,统一各国票据制度,1930年6月,国际联盟主持召开日内瓦会议签订《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参加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均未参加。

为协调票据法冲突,同时又签订了《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作为前一公约的补充。《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已于1934年生效,截至1980年已有法国、日本、澳大利亚、荷兰等20个国家参加该公约。我国虽未参加该公约,但在国际贸易的支付实践中,我国是参照公约的一般规定执行的。《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总共11条。

《统一本票汇票法》是该公约的第1附件,其中第一编为汇票统一法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汇票的要件(发票及款式)、背书、承兑、票据保证、付款、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的追索权等。由于公约是根据大陆法的票据法传统制定的,因而与英美法体系的票据法传统出入较大,主要表现在:(1)公约规定的汇票要件较严格。

汇票上必须注明“汇票”,而且要有受款人的名称;汇票必须注明出票日期方为有效;英美法允许凭票即付票据;只要能肯定付款日期,即使未注明出票日期,汇票仍为有效。(2)公约规定汇票签发后一年内必须提示要求承兑,英美法则要求在合理时间内提示要求承兑汇票。

(3)公约规定汇票背书如附有条件,所附条件无效;英美法则认为附条件的背书对被背书人有效,付款人在付款时对背书所附条件是否成立不负调查责任。

(4)公约规定付款人无调查背书真伪的责任,英美法规定恰恰相反。(5)根据公约的规定,票据被拒付时,持票人未及时通知前手并不丧失追索权;英美法作出的是相反的规定。公约附件1的第2编对本票的要件、效力进行了规定,关于背书、付款等项适用于汇票的各项规定。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促进了大陆法系各国票据法的统一,但是由于该公约与英美法系的票据规范尚存在冲突与矛盾,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开始了《国际汇票与本票公约》的起草、修改与通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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