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当代国际贸易与金融大辞典》第792页(569字)

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德里签订,次年7月生效。

其成员国首先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至1992年1月1日,共有30个成员国。协定自生效以来已经过7次修改,现行有效的有1957年尼斯文本和1979年再次修订后的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协定是简化商标注册手续、节省费用、促进商标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协定保护对象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适用于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申请人。按照协定,申请人只需按一定格式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案”,交付一次费用,可获得国际注册,在不只一个国家里生效。具体程序是申请人在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后,再以同样的申请案通过本国的有关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局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协定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予公告;然后将该商标通知申请人指定的有关国家,各指定成员国在接到通知后一年内决定是否保护该商标,不同意的应说明同样适用于本国国民的理由。

一年内未答复的视为接受,该商标即在该国获得保护。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期为20年,并可续展20年。

获得国际注册后5年内,该商标在所属国被撤销的,国际注册也随之无效。5年以后即使在本国被撤销也不影响该商标国际注册产生的权利。

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不得更改图案,也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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