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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0页(331字)

特命全权大使的简称,使馆馆长中的最高等级,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派遣。

大使常驻接受国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1)代表本国同驻在国就国际关系中的一切问题进行交涉;(2)调查、研究驻在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就与本国利益有关的问题向本国政府报告;(3)保护居住在驻在国的本国国民及其财产和利益。1815年的《维也纳议定书》在特命全权大使之下设置了特命全权公使和代办。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沿用了1815年《维也纳议定书》中的三个等级,并规定,除关于位次和礼仪事项外,使馆馆长的大使、公使、代办三个等级并无其他任何区别。向特定的国家派遣何种等级的使馆馆长,应由关系国自行商定。国家间通常互派同一级的使馆馆长,但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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