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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居民代表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98页(546字)

由城市街道辖区内各阶层人士代表组成,是人民群众对社会性、群众性事项共同协商、参与管理的一种民主形式。

1986年上半年,上海市的一些街道办事处开始实践。1987年3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上海市街道办事处暂行工作条例》第4章第10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每年要召开一次居民代表会议,向居民代表报告工作,接受居民监督,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街道各项工作。”1989年3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民政局发布了《上海市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实施办法(试行)》,于1989年5月1日起实施。街道居民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听取和评议街道办事处工作报告和公安派出所、粮管所、房管所、工商行政管理所、环境卫生管理所分所、地段医院、菜场(以下简称“五所一院一场”)负责人工作汇报;(2)听取街道办事处领导和“五所一院一场”负责人对上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所提意见和建议处理情况的汇报;(3)讨论街道辖区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公益福利等重大事项;(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讨论和制定街道辖区内的街规民约;(5)动员街道辖区内居民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加社会公益事业,监督和支持街道的各项工作。目前,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已在全国许多城市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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