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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众优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108页(341字)

农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义务兵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在经济上的优待。

建国以后,我国实行了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并逐步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优抚制度,群众优待对于保障农村优抚对象的生活仍然起着重要作用。1956年以前(包括解放前的革命老根据地和解放区),群众优待的主要形式是代耕。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后,群众优待的形式也由代耕改变为优待劳动工分。近年来,随着农村普遍实行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群众优待的形式已由优待工分改变为优待现金和实物(包括粮食),优待范围由原来按困难大小区别优待的做法,扩大为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实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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