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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243页(410字)

按照1980年2月3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凡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原来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确有困难时,得由机关、事业单位酌予补助。

这里所指的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3)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年龄未满16岁、或者满16岁尚在普通中学读书,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凡不属本范围之内者,不作为其供养的直系亲属。

按照1958年4月23日由劳动部发布的《国务院关干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困难补助也适用于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所供养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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