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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中国行政法辞典》第352页(542字)

1984年7月31日海关公布。

共6条。主要内容:(1)参加港澳旅行团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海关对“赴港澳旅行团旅客免税和征税限量表”办理,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物品,不准带出或带进。(2)旅客不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出入境。

对回程时带进的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电影片等)、印刷品(包括书报、刊物、手稿、照片、图画等),必须向海关申报和交验。

经审查,如有反动、淫秽色情等内容的,海关予以没收,另视情节轻重并作其他处罚,如藏匿不报,则按规定从严处理。(3)旅客带出旅途自用的手表、照相机、收录机等重点物品,应将物品的数量、牌名、规格及新旧程度等,在申报单上详细填写清楚,回程时由海关凭此核对免税带进。

(4)旅客携带金银、外币出境须分别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签发的证明方可带出;属本人佩带的金银饰物,在规定限量内(黄金饰物15.625克,白银饰物156.25克),海关准予登记带出,但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入境。否则,海关按违章处理。(5)携带文物出境,应当事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连同鉴定标志和出口证明书交海关查验,属于数量零星,价值不大,可以出口的,准许带出口。对未经鉴定的文物,一律不得携带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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