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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计列项目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55页(412字)

所得税中的用语。

西方个人所得税法允许纳税人某些一般地被认为不应对之课税项目的所得可以从个人所得中剔除,个人全部所得剔除不予计列项目以后,得到“个人毛所得”。在美国,一些税收理论家认为,只有那些具有重要的社会和经济意义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加以取代的项目,才可视作不予计列项目;此外,某些项目的评定计算若过于繁杂,将会大大增加课税成本,这样的项目也可列入不予计列中。

美国典型的不予计列项目是已实现的长期资本增益的一部分(目前的规定是持有资产一年以上,实现部分的60%),州和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的利息收入,政府的某些转业性支付的收入(如从社会保险或失业救济得到的收入),养老金储蓄、奖学金、工人的病伤补助收入,人寿保险的收入礼品及赠与收入以及第一个200美元的股息收入等。不予计列项目原则上指货币收入而言,象未实现的资本利得以及如住自有房屋所得到的“推算所得”等,就自动地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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