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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子钱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123页(337字)

中国古时唐代和宋代按一定比例在法定租赋外加收的或在官府出纳时抽取的税钱(收纳多取,支出少付);为附加税或杂税的一种。

名始见于《唐敕修文宣庙牒》:“摧破处,量破仓库头子钱修葺。”《金石综例》引王昶说:“头子钱乃抽于民以充公用也。”五代后唐天成二年(927)规定:“苗子一布袋令纳钱8文,以3文作仓司吃食补衬。”宋代开宝六年(973)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7文,每匹收10文,丝绵1两、茶1斤、草1束各1文。康定元年(1 040)规定,除利、益、梓、夔四路(均今陕西、四川地区)外,其余各路头子钱以后都需缴入官库。南渡后行经总制钱时,凡公家出纳均收头子钱。孝宗时每贯收至56文,逐成大宗收入,并为经总制钱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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