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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共同体联系制度

书籍:税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税务辞典》第270页(434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特殊经济关系的制度。

《罗条约》规定,应把与成员国有“特殊关系”的海外国家和领地,纳入共同市场范围,与他们建立联系。其内容主要是:继续保持原有的贸易优惠,并采取步骤减免关税和取消限额,所有成员国在联系地区享有同等的投资、营业和利用该地区资源与劳动力的权利;成员国共同出资设立发展基金,援助联系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主要目的在于维护西欧国家原有的势力范围。

随着国际局势的发展,这种制度在范围、内容和方式上逐步发生变化;经由雅温得协定和洛美协定,参加的发展中国家已增至63个;渗入一些互助合作的因素,如:普遍优惠制和稳定出口收入制等。

此外,自1961年起,共同体先后与地中海国家,希腊、土耳其、马耳他和塞浦路斯缔结另一种联系协定,内容包括建立关税同盟、协调经济和社会政策及提供财政经济援助,有的还规定一俟条件成熟可考虑接纳加入共同体。如希腊已于1981年成为共同体的第1 0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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