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9页(546字)

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由自己承担风险而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该项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承揽合同除具有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特征外,还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3)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完成工作;(4)承揽人自己承担风险。承揽合同的适用范围相当广泛。在基本建设方面,工农业、科学研究及民用事业中的建筑、安装等工程,广泛运用基本建设承揽合同。

在对外贸易中,我国法人和公民与外国厂商、港澳侨商之间,也广泛采用来料加工合同、来样加工合同、产品组装合同等形式,这些都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

在公民日常生活中,也广泛采用承揽合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1)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人交付的工作;(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3)有检验、保管和正当使用材料的义务;(4)接受定作人的监督;(5)按期完成承揽任务并交付工作成果;(6)为定作人保密。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承揽标的物;(2)支付承揽报酬;(3)合同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负有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材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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