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书籍:中国物资管理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7页(439字)
指承运人或船舶出租人以船舶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装运港运至卸货港,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托运人或船舶承租人负责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它是海商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又称远洋运输,一般采用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1)班轮运输,又称提单合同,是由轮船公司在固定的航线,沿线停靠若干固定的港口,按固定航期、固定运费率组织的运输。多用于运输数量少、货价高、接交港口分散的货物。
班输运输合同的法律形式是海运提单,承运人的责任以提单为依据,固又称提单运输。(2)租船运输,又称租船合同,是通过租赁整船进行海上运输的一种方式,多用于运输成交的大宗货物,如粮食、矿砂、煤炭、石油等。
租船合同又可按租船的方式不同而分为程租船合同、期租船合同和光租船合同。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各国海商法通常都允许由双方自行协商规定,因此、租船合同一般只对合同的当事人有约束力,租船合同与提单合同不同,因而它不能适用《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