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27页(764字)

亦称“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

它是以海上运输中的货物为标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损失时负责赔偿。保险单是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和正式凭证,也是被保险人索取赔偿的主要依据。

保险单上应载明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主要包括保险人的承保范围、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除外责任等。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采用英国“劳合社”自18世纪以来就采用的劳氏海运船货保险单格式(Lloyd’s S.G.Form)。

保险单又可按其保险价值、保险期限和承保方式的不同,分为定值保险单和不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定期保险单、定名保险单流动保险单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使用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主要有以下三种:(1)保险单,习称大保单。

它承保指定航程的货物。保险单上除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或名称、保险货物名称、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保险险别、保险起讫地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内容外,还要求载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

(2)保险凭证,习称小保单。这是一种简化保险单,对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可以不加记载。它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效力。(3)联合凭证,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凭证,仅将险别和保险金额加注在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的发票上,其它项目则以发票上所列内容为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制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要有三个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我国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采用“仓至仓”的原则。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调整海上货运保险合同的国际公约,因此,有关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也适用1924年的《海牙规则》、1978年的《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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