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庭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7页(434字)

亦称“经济法庭”,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职能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立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的审判活动,在实体法上适用民法和经济法规,在程序法上适用民事诉讼法。

经济审判庭在设立之初,除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外,还审理经济犯罪案件。1982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经济犯罪案件一律由刑事审判庭审理。经济审判庭为专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机构,处理下述各类案件:(1)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村社员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涉外经济纠纷案件;(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经济行政案件;(6)其它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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