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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回收管理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118页(265字)

国家对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回收的行政管理。

生产性金属器材,一般指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和工作中使用的机器、仪表、车船、设备的零部件和金属原材料。生产性金属器材不准上市交易。单位持有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需出售时,凭单位证明交废旧物资收购站或供销站收购。个人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需出售时,由物资回收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点、严格检验有关证明或证件后登记收购、非指定的专点和个人一律不准收购。

铁路专用器材一律严禁收购。对违反规定收购的,除没收所收物资外,还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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