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假错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27页(540字)

上级组织、集团或个人对某一下级组织、集团或个人,以不存在的问题,或虚假、不真实的事实情节,或歪曲、夸大了的问题事实作为根据,枉加罪名,使无罪成为有罪,进行非法处理,或随意拔高定性、加重处理的案件,统称为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的产生和形成,有一定的社会背景和条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历史上,产生冤假错案的时候往往是,一是党的政治路线发生错误,二是主观主义的“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占主导地位,三是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结果在组织上搞宗派主义,政策上搞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冤屈好人,伤害同志。如王明路线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就是出现冤假错案最多的时期。

这是党内政治生活非正常时期出现的情况。在党内政治生活正常时期,由于党内斗争是经常存在的,也由于认识往往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也会出现少数冤假错案,但这只是局部的和暂时的,也较为能够及时地发现和纠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指导思想上进行了拨乱反正,重新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全党进行了大规模地落实干部政策、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妥善解决了历史上各个时期各种错综复杂的遗留问题,在党内党外、国内和国际上产生了良好深远的影响,促进了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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