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护理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3页(180字)

对离休干部的一种特殊照顾经费。

国家规定:“因工致残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离休干部,一般可发给不超过当地普通机械行业二级工标准工资的护理费。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护理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自理后,护理费停发。

按规定宿舍配有服务人员的副部(副省)长级以上离休干部,一般不再享受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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