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副部长(副省长)级待遇干部的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364页(300字)

除现任副部长(副省长)级职务的干部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按副部长(副省长)级待遇:(1)行政8级以上(含8级)的;(2)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级职务,行政9级的;(3)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4)建国后担任过副部长、副省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5)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按副部长(副省长)级待遇的干部,不配专职秘书,不配专车,保证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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