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简明社会主义辞典》第226页(916字)

是我国和一切社会主义国家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

其含义是各民族不分大小、强弱、先进和落后,一律平等;不断巩固和增强各民族之间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各民族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互相支援,实现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逐步消灭历史造成的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克思主义认为,阶级压迫是民族不平等的根源,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用社会主义制度代替一切剥削制度,并进而消灭一切阶级差别,才能有真正的民族平等;实现民族平等和在此基础上的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充分发展繁荣的时期,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是实现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目的与物质条件。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反对民族压迫、民族剥削和民族分裂;并且认为它是夺取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维护祖国统一和战胜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重要保证。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就提出团结国内各族人民、打倒帝国主义、推翻军阀统治、建立统一国家的主张。1935年,党在“八一”宣言中曾明确宣布“实行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一律平等”。1938年,毛泽东在中共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重申:“允许蒙、回、藏、苗、瑶、彝、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解放后,党和国家反复强调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不仅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而且还先后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反对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风俗习惯、保障聚居少数民族人民平等权利、禁止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和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和行为等一系列政府法令。

同时,国家把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在财政上专门设有援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基金,在物质供应等方面对他们实行优先、优惠,还积极推动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和技术交流,组织先进地区民族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

这就为实现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提供了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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