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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列 山东人民出版社《《资本论》辞典》第247页(518字)

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权利。

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封建社会实行宗族继承,继承人以男子为限,以嫡长子为原则,即长子继承权,或长子权。他们承受的不限于财产,实际上是宗族统治权。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只承认财产继承权,立法侧重于生产资料私有权的继承,许多国家至今仍有歧视妇女和非婚生子女的规定。

第一卷第八章第五节曾引用圣经故事“为了一碗红豆汤出卖自己的长子继承权”。据说,有一天,雅各在家里熬汤,他的哥哥以扫从田野回来,又渴又饿又累。以扫对雅各说:“我累昏了,求你快给我喝点红豆汤!”雅各回答说:“行啊,不过你得把长子继承权卖给我。”以扫说:“人都快饿死了,要这长子继承权有什么用呢,卖就卖给你吧!”说着奔过去就要喝汤。雅各忙拦住哥哥说:“且慢,你得发誓,说你把长子继承权卖给我了。”于是,以扫就对他起誓。马克思借这个故事来比喻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他们为了生存,不得不“按照自己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格出卖自己一生的全部能动时间,出卖自己的劳动能力本身”(23·301),接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和奴役;这就好象以扫为了一碗红豆汤出卖自己的长子继承权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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