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8页(563字)

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一方达成的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由该第三人负责履行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古代罗,保证契约最早的是“允诺保证”,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来,迁居罗马的外侨日益增多,产生了所谓“诚意允诺保证”,这对罗马市民和外国人都适用。到共和末叶,又产生了“诚意负责保证”。

以上三种形式,在罗马法上统称为“口头保证”。

到帝国以后,一般都采用“委任保证”和“简约保证”。资本主义时代,保证成为许多国家常用的契约担保方式,在英美法中尤其如此。英美法把保证分为担保(Surety ship)和保证(guaranty),前者就是大陆法中连带责任的保证,后者是大陆法中一般形式上的保证。在英美法中有一种契约与担保、保证很相近,叫作物的担保契约(Warranty),这种契约的特点是由担保人担保出卖人出卖货物的品质,他只在货物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时,才负责任。

保证的主要特点是:(1)保证人对主合同当事人来说,是第三人。(2)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依他同被保证合同债权人的约定,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3)保证依它所担保的合同转移,合同无效,则保证亦无效。(4)保证人代被保证人履行合同后,即相应地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并取得原债权人对被保证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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