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70页(645字)

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及其生产厂家的经济利益,别国以低于正常的价格向其倾销产品的法律规范。

世界上第一个关于反倾销的国内立法是1901年澳大利亚的《工业保护法》,对反对外国的出口倾销作了规定。1904年加拿大在《海关关税法》中规定了反倾销措施。其后,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本国的反倾销法。

目前,对国际贸易影响最大的是美国于1988年重新修订的反倾销法和欧共体1988年颁布的反倾销条例。

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都十分复杂,且不完全一致,但内容大致包括:(1)关于确定倾销成立的条件。(2)关于反倾销的程序规定。

(3)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反倾销法的特征是:(1)反倾销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进口国的经济和进口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

它是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2)反倾销法通常由国家的行政机关实施,适用一般的行政程序。(3)反倾销法一般属于进口国的国内立法。但由于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将反倾销法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加上它受一国的外交和经济政策影响极大,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主观随意性,从而使各国的反倾销法在很大程度上对国际贸易产生消极的影响。

为减少这种消极影响,产生了有关反倾销的国际协定。1948年1月1日生效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首次对倾销与反倾销规定了一项国际规则。

总协定的成员国并于1967年达成了《反倾销守则》对反倾销及其程序规则作了具体规定。

因此,目前反倾销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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