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煤钢共同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12页(610字)

欧洲部分国家政府建立的区域性煤钢经营一体化组织。

欧共体的3个共同体中产生最早的一个。由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6国政府根据1951年4月18日签订、1952年8月10日生效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而建立。

其宗旨是逐步取消成员国间煤钢产品进出口的关税与限额,建立煤钢共同市场,为推动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提高生活水平而奋斗。现有12个成员国,除6个创始国外,还有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6国。

总部设在卢森堡首都卢森堡市。职能是发动和管理煤钢共同市场,控制和发展投资与科学研究,采取行动抑制失业,反对歧视和限制性惯例,对煤钢产品实行共同征税。

执行机构对法院和大会负责,不受成员国政府支配。设有咨询委员会、部长特别理事会、议员大会、法院等一套独立的组织机构。

根据1965年4月签订的《建立欧共体单一理事会和单一委员会条约》的规定,这些机构已于1967年7月1日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相应的机构合并。

该组织现仍保持相对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开展一些与本组织宗旨有关的专门活动。该组织成立以来,为推动成员国间煤钢经营一体化取得了重大进展。早在1953年2月便实现了煤、铁矿石和废钢铁市场的统一。

1953年5月建立了钢产品统一市场,1954年8月建立了特殊钢的统一市场。在消除歧视和商品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已经建立起公平竞争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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