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39页(1181字)
调整国际贸易中各国货物买卖法律冲突的统一冲突法国际公约。
1955年6月15日通过。鉴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80年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定对公约作全面修改,于1983年11月提出了修改草案。1985年10月14日至30日在海牙举行的外交会议,有包括中国在内的54个国家和5个政府间国际组织参加,审议通过了公约草案。
公约分4章,共29条。
主要内容是:(1)公约所确定的货物销售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即使不是缔约国的法律,亦予以适用;公约所提的法律均是指一国的实体法,不含关于法律选择的规定。(2)货物销售合同是指在不同的国家设有营业所的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同及涉及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之间进行选择的所有其他情况下达成的合同,即在一国内发生的货物销售也可适用。
对消费者销售不包括在内。(3)公约不适用于:依法院强制执行令的销售或其他法律授权的销售: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订购货物的当事人承担供应此种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所必需的大部分原材料及提供货物的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是供应劳务或其他服务即进行技术转让的销售。
公约不确定下列事项的适用法律: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由于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在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性和效力外而涉及的所有权转移;销售对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的效力。(4)适用法律的确认规则。主要有:①销售合同要受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管辖,但选择的协议须为明示或据全部情况能从合同的规定和案件的情况推断出来。但如当事人在同一国家有营业所且所有连结因素仅与该国相关连,则对某一外国法、外国法院或仲裁庭的选择,不得影响营业所所在国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②如果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③以下情况,受买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法律管辖:卖方或其代表在该国进行了谈判的主要部分,且买方又在该国对合同的订立采取了必要步骤;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以及应买方邀请之人的投标而订立。
④根据总的情况,合同明显与某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关系,而该法律不是卖方或买方国家的法律,合同应受该法律管辖。⑤由拍卖的销售受拍卖地国家法律管辖。
⑥商品交易所或其他交易所的销售受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管辖。(5)适用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的解释,当事人的义务和合同的履行,买方有权从货物中取得产品、产物和收入的时间,买方对货物承担风险的时间,保留货物所有权条款在当事人间的合法性和效力,债务以及时效的各种消灭方法和合同无效的后果。(6)有关货物的检验,应考虑检验发生地国法律。(7)当公约指定的法律在其适用时明显与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相抵触时,可被拒绝适用。无论适用法律如何规定,公约不阻止法院适用那些必须适用的法院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