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履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3页(464字)

出口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办理一系列出口手续的行为。

在出口合同中,出口商的主要义务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依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包装方式等要求交货,移交有关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目前,中国的货物出口合同,除对少数国家根据双方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采用FOB条件外,大多数是按照CIF或CFR价格术语成交,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所规定的其他贸易术语将被广泛采用。

出口合同的履行要经历备货、催证、审证和改证、租船订舱、制单结汇等环节。具体履行程序如下:(1)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备妥货物。(2)采用信用证方式或收汇的交易,要向客户催开信用证并进行审核,发现不符合出口合同约定且不能接受的,应立即通知客户修改。(3)委托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办理租船、订舱及装运事宜,同时办理报验、报关、保险等手续。(4)货物装运后,缮制单据,申领必要的出口凭证和证件,最后是交单并向银行办理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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