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索赔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46页(695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进口方由于进口货物与其所订合同不符而遭受损失时,要求有关方面给予损害赔偿的行为。

进口方常以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出索赔。进口索赔的情形和对象主要有:(1)凡属下列情形者,向卖方索赔:原装数量不足;货物的品质、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包装不良致使货物受损;未按期交货或拒不交货等。(2)凡属下列情形者,向轮船公司索赔:货物数量少于提单所载数量;提单是清洁的,而货物有残损短缺情况,并且属于船方过失造成的;货物所受的损失,根据租船合同的有关条款应由船方负责的。(3)凡属下列情形者,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运输中其他事故的发生致使货物受损,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凡轮船公司不予赔偿或赔偿金额不足抵补损失的部分,并且属于承保险别范围以内的。

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索赔证据: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件。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提单副本。

其次,对不同的索赔对象还要另附有证件。向卖方索赔的,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系FOB或CRF合同,尚须随付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付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及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在索赔金额内。

(3)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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