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150页(721字)

亦称“成本加运费价”。

卖方负担货物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的一种国际贸易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发票及其相关单证;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批准证件,办理海关手续;按照通常条件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按惯常航线通常类型可装载该合同货物的海上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支付货物交付时为止的有关货物的一切费用,订立运输合同所产生的费用,海关手续费、关税、捐税等;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自行负担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为约定目的港所用的通常的运输单证;支付货物的核查费用,提供包装及标志等。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价款,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批准证件,办理海关手续;接受已交付的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那里收领货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给予卖方装运货物的时间及或目的港的充分通知时,则自规定装运的约定日期或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应以货物已正式划归于本合同项下,即该货物已被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为准;支付与风险转移的分界点相一致的有关货物的费用、关税、捐税以及海关手续费用;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运输单证,支付装运前的货物检验费用等。术语只能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在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如在滚装/滚卸或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使用“运费付至”术语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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