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4页(239字)
着作权人收回已公开发表的作品的权利。
作品发表后,作者因观点改变、发现作品内容严重错误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认为作品的进一步流传将会影响作者声誉或者造成不良后果,有权要求收回已发表的作品,停止出版、发表、表演、录制等。但着作权人必须对使用者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作者行使这一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已发表的作品的收回存在一定困难,加之受到赔偿损失的制约,作者行使这项权利的可能性较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对此项未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