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24页(467字)

着作权人享有的对其文字、戏剧、音乐等作品进行改编、注释、翻译、整理等二次创作的权利。

演绎是根据已有的作品进行再创作的行为。演绎权的产生以已有作品为前提,着作权人只有创作出了一部原始作品,方可享有创作演绎作品的权利。演绎权可由着作权人行使,也可由其授权的其他人行使。不经授权,他人不得对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演绎工作。一经许可,须向原着作权人支付报酬。演绎者对其合法演绎的作品可享有着作权,即派生着作权。着作权人的演绎权包括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整理权等权能。《伯尔尼公约》没有提及演绎权,而是分列出翻译权、改编权和摄制影片权。

多数国家也是在着作权法中将翻译权、改编权等分别列出,只有美国等国家在其着作权法中规定演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权人有以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以此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

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演绎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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