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55页(476字)

专利局根据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对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专利之中一个实施强制许可,另一个专利权人可据此实施其专利的措施。

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联系性,往往存在着依赖他人的专利技术而有了自己新的发明创造并取得了另一个专利,即主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由于后一个专利是依赖于前一个专利技术的,所以后一个专利的实施必须取得前一专利权人的许可。通常是由双方当事人协调,签订许可合同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如果前一个专利权人不愿许可后一个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发明,从而也就阻止了后一个专利保护的发明的实施,而后一个发明往往比前一个发明更为先进。

这就无形中阻止了社会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从属专利强制许可就是针对此而产生的。

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属于不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的条件除了两个专利有从属(依赖)关系外,还要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通常不允许前一个专利的专利权人申请对后一个专利实施强制许可。

但后一个专利权人获得了前一个专利所保护的发明的强制许可,专利局也可根据前一个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个专利所保护的发明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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